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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15-04-27

【勞動法令】行政院會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(縮短法定正常工時、勞工全面周休二日)

行政院會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
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,《勞動基準法》工時的修正是行政院重大政策,「縮短法定正常工時、推動周休二日制」是政府一直努力的目標,此次勞動部修正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,將法定正常工時調整為每周40小時,是政策的落實。

毛院長指出,這項政策的推動需兼顧勞資雙方,考量企業經營需求及勞工健康福祉,搭配彈性配套措施,希能建構更合理、符合世界潮流的工時制度。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勞動部加強與朝野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,希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

勞動部表示,鑒於縮短工時已為國際趨勢,縮短法定工時,配套推動周休二日制,為「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」目標之一,社會迭有縮短勞工法定正常工時的期待與建議。為符合國際趨勢,建構兼顧勞工健康福祉並具合理彈性的工時制度,因此擬具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

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

一、增訂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,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。(修正條文第23條)

二、因應國際趨勢,將法定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不得超過40小時,另配合工資依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實務需要,提高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至5年,該出勤紀錄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,復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,增訂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事由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30條)

三、為避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縮減,造成企業營運之衝擊,勞工延長工作時數宜適度調整,惟其調整應避免勞工總工作時間增加致生影響勞工健康福祉之爭議,於綜合考量勞雇團體之意見,爰修正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為不得超過54小時。(修正條文第32條)

四、為擴大保障各種型態輪班制勞工之權益及給予充分之休息,爰刪除「晝夜」二字及定明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。(修正條文第34條)

五、為避免勞工繼續工作時數及應休息時間過於僵化,並配合實務需要,爰定明相關例外之規範。(修正條文第35條)

六、為保障勞工實質權益,增訂雇主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,應加發工資及給予補休之法定義務。(修正條文第36條之1)

七、為使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假日工作之補休規定臻於明確,爰定明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之時間為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。(修正條文第40條)

八、增訂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後以補休辦理之有關規定,除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外,延長工作時間之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所定加成比例計算,至休假日工作之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;又前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,並於6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,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,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。(修正條文第40條之1)


業務單位: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
連絡電話:02-8995-68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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